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1.1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 属于广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困难情形材料(包括学生父母一方持有城乡低保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特困职工证,或学生本人持有城乡低保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材料)。
申请程序:学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1.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800元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毕业证书(属毕业生提供,校验后退回)。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20日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的向居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1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20日前完成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季后第2个月最后1日前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应按新增人员补贴条件提出申请。
1.3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等)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同一补贴申领期限,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1.4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 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 劳动者已在同一单位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按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提交材料。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 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家政企业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1.5高校毕业生到家政企业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 劳动者2020年1月1日后在我市家政(养老)企业就业,从事家政(养老)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养老)管理工作人员),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 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12个月。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每年4月和10月最后一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5月和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 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2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2.1 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 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属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校验后退回),属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校验后退回),属军转干部、退役军人需提供转业证或退役证(校验后退回),属返乡创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校验后退回),外出求学返乡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省外返乡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校验后退回)。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单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2. 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2.2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 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自有物业。
3. 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连续租满1年补贴6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属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校验后退回),属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校验后退回),属军转干部、退役军人需提供转业证或退役证(校验后退回),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校验后退回)。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单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2.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2.3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 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首次申领后,后续按年度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2.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招用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本项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2.4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条件:1. 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2. 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3. 获奖项目经营规范,已办理税务、社保登记等相关手续。4. 获奖项目吸纳就业3人或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补贴标准: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校验后退回),《注册单位与参赛项目相符承诺》原件,单位对公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每月1-25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切换区域和部门-广州市-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查找“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领”进行在线办理,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2. 补贴申请应在获奖之日起2年内提出。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1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时段不计为申领补贴时段,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2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2. 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校验后退回),见习协议书,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若发票不包含见习人员具体信息的,单位需补充提供具体人员名单。
申请程序:
1. 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见习结束之日起1年内提出。